我所《重大案件讨论制度》以及《违纪投诉处理办法》公布实施
作者: 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  来源: 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  点击: 2914   日期: 2010/01/20  

 

 2010年1月8日,我所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违纪投诉处理办法》,使我所在制度建设上更加完善。  

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本所律师团队优势、集思广益,保证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质量,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案件指案情复杂,涉及标的较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

1、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

2、刑事案件中的部分敏感案件,如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等

3、民事案件中的部分案件如:因农村土地承包、转让、征收、征用,企业改制、兼并、破产、拍卖,城市建设改造、房屋拆迁、农民工工资报酬等引起的群体诉讼;
    4
、易于激化社会矛盾,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及曾经发生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案件;
    5
、案件标的较大的民事案件(诉讼案件100万元以上,非诉讼案件200万元以上);

6、涉外的各种刑事、民事、非诉讼案件;
  7、涉及企业兼并、破产及知识产权等各种新类型案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讨论指周五下午定期业务学习由全体律师参加的案件讨论会议,以及由所主任召开的不定期案件讨论会议。

  第四条 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庭前或承办律师向当事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前七日内进行。

  第五条 重大案件提交集体讨论五日前,承办律师应向所办公室提交简要的书面代理或辩护意见,由办公室分发所内各律师。

  第六条 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由所主任召集,必须有五位或五位以上的执业律师参加方能进行。

  第八条 若因案件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所需,经所主任批准,案件讨论不受以上时限及人员资格限制。

第九条 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
  1、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

2、承办律师详细解说其代理或辩护思路;

3、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
  4、由所主任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第十条 案件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由所主任在集中多数与会律师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性意见。

  第十一条 案件讨论由承办律师作出详细书面记录,该记录将作为案件重要材料附卷归档。与会律师在该案归档前随时有权查阅讨论记录,并对自己发表的意见提出修改。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本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违纪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及时处理投诉,维护当事人(委托人)正当权益,维护律师事务所声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执业应严守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处理投诉应贯彻有章必循,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  当事人到律师事务所投诉的,由本所主任予以接待;主任不在时,副主任或其他合伙人应当接待;被投诉律师是主任的,由其他合伙人负责接待。

本所律师、律师助理、行政人员接到当事人投诉应及时向所主任报告,有意隐瞒导致处理拖延的,予以批评直至处分。

第四条  应立案调查的投诉案件,所主任应指定2-3名律师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成员应有一名招聘律师。

第五条  接到当事人(委托人)投诉后,负责处理的主管人员应当面听取投诉人的陈述,并告知其提供书面的投诉材料,没有条件或没有能力的应制作笔录。

第六条  对于投诉人陈述的事实,应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同时,应当听取被投诉人陈述和辩解。

第七条  半年内被投诉两次以上或一年内连续被投诉三次以上、并查证确属律师责任的,应认定该被投诉人年度考核不合格,并依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处理。

第八条  被投诉的律师一经查实确应予以惩戒的,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上报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处理。

第九条  律师(包括实习律师)违反执业纪律职业道德,情节较轻的,由本所作内部处理。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处理包括:

1、书面检讨;

2、所内通报批评;

3、扣发一定数额或一定比例的报酬;

4、解聘。

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处理均由所主任提出初步意见,经全体律师讨论后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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