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定二〇一五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函
陕社保函[2015]92号
来源: 局综合处 日期: 2015-6-19 作者:
各市(区)养老保险经办处: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定二〇一五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函》(陕人社函〔2015〕534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相关问题如下,请一并执行。
1、2015年,我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选择继续按陕人社函[2011]456号文件执行(月缴费基数和缴费基数上下限保留两位小数)。
2、经省厅同意,2015年度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延长至当年10月31日,11月1日以后缴费人员按规定收取利息。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定二〇一五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函
陕人社函[2015]534号
省社会保障局:
据陕西省统计局公布数据,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2119元。请抓紧核定全省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及到龄退休人员的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做好相关工作。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