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故意伤害案)
作者: 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  来源: 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  点击: 5265   日期: 2011/07/04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汉中刑初字第00022

公诉机关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汉族,19691124日生于陕西省南郑县,身份证号612321196911244913,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南郑县红庙镇全心村三组,20108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南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南郑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泽阳,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男,汉族,1994716日生于陕西省南郑县,身份证号612321199407164539,初中文化,南郑县红庙镇初级中学在校生,住陕西省南郑县红庙镇全心村三组,20108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南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27日被依法逮捕。系被告人***之子。现羁押于南郑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女,生于196925日,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南郑县红庙镇全心村三组,系被告人※※※母亲。

指定辩护人卢飞,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汉检公刑诉(2011)第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4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王明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汉中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张泽阳、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及汉中市法律援助中心为※※※指定的辩护人卢飞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与熊寿学曾因琐事多次发生矛盾。201081611时许,被告人***雇人和被告人※※※等在南郑县红庙镇中心村10组村民雷秀礼家院坝下的机耕路边砍树,熊寿学和田东从喜神坝方向沿机耕路走来。***见熊寿学走近,就离开砍树现场,跑到雷秀礼家向其借了一把镰刀,又在雷秀礼家院坝边柴堆里捡起一根树枝,用镰刀剔枝后砍成两截,将其中一截拿在手上,此时熊寿学也跟着到了雷秀礼家院坝边上,被告人***遂用木棒击打熊寿学手、腿、背部,熊寿学躲避中从后面抱住***,二人在撕扯中,※※※从砍树的地方上到院坝,***就对※※※说:“把棒拿上朝他腿上打”。※※※接过***手中木棒朝熊寿学小腿猛击,经在场的人劝说才停止击打。随后,熊寿学被田东叫来熊寿学之兄熊寿贵背回家中。当天下午16时许被害人熊寿学在其家中死亡。经法医鉴定:熊寿学为全身多处损伤引起失血性、创伤性休克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尸检报告、相关检验报告、物证、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相互印证。据此事实,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害人熊寿学多次挑起事端,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表示认罪服法,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张泽阳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中被害人熊寿学主动前来寻衅姿势有重大过错,被告人***有防卫性因素;(2)被告人打击被害人的身体部位并非致命部位,伤害行为有所节制,主观恶性较小;(3)本案因邻里纠纷引起,依据有关形势政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4)被告人***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服法,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卢飞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犯罪时刚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行为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真诚悔罪,人身危害性相对较小。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与熊寿学自200810月起至2010814日曾因琐事多次发生矛盾纠纷。201081611时许,被告人***和其子※※※雇人在南郑县红庙镇中心村10组村民雷秀礼家院坝下的机耕路边砍伐其购买的树木,熊寿学和田东从喜神坝方向沿机耕路走来。熊寿学看见***后,捡起一块石头,边谩骂边朝***砍树的方向走来。***见熊寿学走过来,就离开砍树现场,跑到雷秀礼家向其借了一把镰刀,又在雷秀礼家院坝边柴堆里捡起一根泡木树,用镰刀剔除树枝后砍成两截,将其中一截拿在手上,来到雷秀礼家房屋东侧山墙拐角处,此时熊寿学手持石头也跟着到了雷秀礼家院坝边上,被告人***遂用木棒击打熊寿学手、腿、背部,熊寿学从后面抱住***,二人在撕扯中,※※※从砍树的地方来到院坝,***对※※※说:“把棒拿上朝他腿上打”。※※※接过***手中木棒朝熊寿学小腿击打数下,将熊寿学打坐在地上后,***夺过※※※手中的木棒又朝熊寿学背部、腿部击打数下,经在场的人劝说才停止击打。熊寿学被田东扶着离开雷秀礼家后,田东将熊寿学之兄熊寿贵叫来,熊寿贵将熊寿学背回家中。熊寿学与当天下午16时许在其家中死亡(殁年42岁)。后熊寿贵将熊寿学尸体掩埋与其家房后玉米地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雷秀礼证言,证明他将他家院坝下的几棵树卖给了***。2010816上午,***叫上欧远林、吴明奎、还有一个不认识的男子,以及***的儿子※※※在他家房子坎下砍树。大约上午十一时左右,***突然跑到他跟前,问他家镰刀在哪,后***取上镰刀,在他家院坝边柴堆上,捡起一根泡木树,将树枝剔下后砍成两截,***拿上其中长约八九十公分、直径月三四公分粗的一截后朝房东侧上墙拐角处走去。他放下镰刀出来看见熊寿学手里拿了个石头向***那里走去,熊寿学走到***跟前,***就用手中的木棒打熊寿学的双腿、背部,熊寿学躲避后就从***后面一只手扼住***颈部,一只手抱住***拿木棒的右手。这时,※※※从下面跑过来,***就将木棒交给※※※让※※※拿棒朝熊寿学腿上打,※※※就用棒朝熊寿学的小腿上打了四、下,熊寿学就坐在地上,***又从※※※手中夺过木棒朝熊寿学背部、大腿上打,经在场人劝说才停止。熊寿学就从地上爬起来拐着腿在一个十五六岁的小伙子的搀扶下往回走了。

2、证人欧远林证言,证明2010816他给***帮忙在雷秀礼家院坝下边砍树,还有***、李发贵、吴明奎,及***的儿子※※※。中午11时许,他见熊寿学和一个约十五六岁的小伙子一前一后由机耕路向他们砍树的方向走来,***见熊寿学朝他们走来就转身往雷秀礼家院坝方向走,约一分钟后※※※也跟着上了雷秀礼家院坝。过得有两三分钟,他听见上边乱哄哄的声音,就跟着来到了雷秀礼家院坝房东山墙那,快到时听见***的声音“朝腿上打”,接着听见了四、五声击打声,同时听见有人叫唤“哎哟”。到了雷秀礼家房东侧山墙拐角处,他看见熊寿学坐在地上,***手持木棒朝熊寿学背部打了约三下,后经人劝说就没有再打了。***手持木棒朝熊寿学背部打了约三下,后经人劝说就没有再打了。***打完熊寿学后,他看见熊寿学右小腿前侧在流血,腰挺不直,脸发青,一瘸一拐背着腰朝回家的方向走了。***打熊寿学的木棒约八、九十公分,直径约三四公分,上面还有一个树杈。

3、证人田东证言,证明他和熊寿学系亲戚关系,2010816,他和熊寿学从喜神坝他家里步行回熊寿学家,途径中心村村部下面100左右的一个上坡水泥路时,此时大约11时许,他们看见水泥路下几个人在砍树、放树,熊寿学看见水泥路上一个中年人,就开始骂,并朝这个中年人走去,这个中年人见熊寿学骂,就顺水泥路向上跑,转弯跑到一户人家去,熊寿学就在后面撵过去。过了23分钟,他也来到转弯处那户人家瓦房栏沿边,见瓦房东边院坝边沟里躺着熊寿学,那个中年男子双手拿着一根木棒在打熊寿学的左腿、右腿、背部,这时候,院坝边陡坡上上来23个砍树的人,其中有一个16岁左右的小娃,把中年人的棒拿过来朝熊寿学的腿上打了一棒,这个中年人抢过小娃手中的木棒继续朝熊寿学双腿、背上打,有几十下。旁边的人劝架,中年人才停止击打。他见熊寿学从沟沟里慢慢撑起来,一晃一晃的向他这边走来,他扶着熊寿学顺水泥路走了100左右到了村部后边,熊寿学叫他去叫熊寿贵,他把熊寿贵叫来将熊寿学背回家中。打熊寿学用的木棒有近一米长,有人手腕粗,木棒一头带有一个树杈。

4、证人李发贵、吴明奎证言,证明2010816,***和※※※带上他们及欧远林到雷秀礼家的院坝坎下坟地里砍树。到11点多,他们见熊寿学朝他们砍树的地方走过来,***看见熊寿学过来了,就朝雷秀礼家的院坝走去,熊寿学就从后面去撵***,※※※也到雷秀礼家的院坝里去了,他们继续砍树,没到现场。后来只听见上面闹的很。过了有十几分钟,***和※※※下来,***给他们说:“熊寿学今天拿石头撵到来打我,我拿的棒把他打了几棒,我不打他,他拿石头来打我,他把我撵到雷秀礼家院坝出头的房东侧的山墙那边,没处跑了,所以我就拿棒打了他。”

5、证人熊寿贵(熊寿学之胞兄)证言,证明他和熊寿学系其亲兄弟关系,均没有结婚,均系个子人。2010816中午12点多,他在家里,一个十六七岁的小伙子来到他家说熊寿学被人打了,让他去背。他到村西方墙角处见熊寿学头上有伤流血,腿上有伤流血,当时还和他说话了的,听不清楚说什么。他把熊寿学背回家后,放在门口的一个编织袋上,熊寿学就躺在那儿喊疼,到了下午3点多钟他把熊寿学背进屋里,背进屋里时熊寿学还有气,背进去过来一个小时左右,他发现熊寿学没气了。大约下午4时许,一个叫蒲德兴和另外一个姓柯的人来他家找水喝。他说屋里有个死人,让他们进去看看。蒲德兴他们就进屋去了,过了一会他们从屋里出来,问他咋回事。他说他从村部把熊寿学背回来两个多小时,熊寿学就死了。蒲德兴他们就走了。817下午,他把熊寿学埋在房后的地里了。819下午他怕亲戚说他把熊寿学害死,就把熊寿学掏出来,把事情经过告诉了亲戚唐世友。他们和***有些矛盾。20088月份左右,熊寿学给***干过活,因为工钱支付的事两人发生纠纷,之后又因为***把他们家菜油踏了没有赔偿,熊寿学把***家的斧头、锯子等物拿走了,20107月份他把这些东西给***还了。

6、证人唐世友(熊寿学之表侄)证言,证明2010814熊寿学在他家,当时手上有伤包扎着,他问咋回事,熊寿学说是与***发生矛盾打架把手弄伤,派出所处理了的。815在其家玩了一天。816熊寿学和其妹妹的儿子田东一起返回熊寿学家里,16日晚听田东说熊寿学又被***打伤了,伤势还比较严重,是其哥哥熊寿贵背回去的。820熊寿贵到其家中给他说熊寿学已经死亡,熊寿贵说16号把人背回家后不久就死了。

7、证人蒲德兴、柯亨义证言证明20108月十几日的一天,他们待红庙镇上赶集后一路回家,途径熊寿学家时因口渴便一起到熊寿学家找水喝。看见熊寿学的哥哥熊寿贵,熊寿贵说:“屋里有个死人,你们进去看看。”他们进到熊寿学家睡房看见熊寿学平躺在地下的彩条布上,头后仰、脸朝上、双腿叉开、双手伸展也叉开,眼睛闭合,喊了一声没有反应,又用手在熊寿学的鼻子上摸了一下没有呼吸了。熊寿学腹部的衣服上有血迹。熊寿学家栏坎上的一个灰袋子上也有大量血迹,把口袋读染红了,根据颜色判断是当天流的新鲜血迹。那天到熊寿学家时大约下午四时十分左右,具体时间不知道。他们问熊寿贵怎么回事,熊寿贵说他把熊寿学背回来过了两个小时熊寿学就死了。柯亨义就给村委会主任李洪打电话告知此事。

8、证人李洪其证言(中心村村委会主任),证明20108月中旬的一天,柯亨义给他打电话称其和蒲德兴去熊寿学家找水喝,发现熊寿学躺在屋里,已经不出气了。当天下午七点多他给柯亨义打电话又问了这件事,并让柯亨义去熊寿学家看一下。

9、手机通话清单,证明机主为李洪其的手机于20106161807分与机主为柯亨义的手机通话事实。

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明第二现场位于南郑县红庙镇中心村9组熊寿贵家中,第一现场为雷秀礼家院坝。

11、南郑县公安局(南)公(刑技)鉴(尸)字【201003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照片,证明死者熊寿学系全身多处损伤引起失血性、创伤性休克死亡。

1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带领侦查人员指认其作案现场位于雷秀礼家房屋东侧山墙前。

13、物证木棒一根,经被告人***、※※※当庭辩认无误并已收集在案。

1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侦查人员现场提取被告人***、※※※作案所用木棒一根,经被告人***、※※※辨认,系其伤害熊寿学所用作案工具。

1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生于19691124,身份证号612321196911244913,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1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生于1994716,身份证号612321199407164539,犯罪时刚满16周岁,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17、南郑县公安局报警案件登记表及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证明20081110200811232010814熊寿学与***发生三次纠纷,派出所出警以及调解处理情况。

18、被告人***供述,20088月份他雇熊寿学干活,后因为工价发生纠纷,红庙派出所进行了处理。20089月份他因为路过熊寿学家油菜地时不小心熊寿学家油菜地踩了,熊寿学要求他赔偿3000元,他不答应,时候熊寿学将他家斧头、锯子、梯子等物品拿走,直至20107月底熊寿学的哥哥熊寿贵才将其中一些物品还给他。2010814中午,熊寿学再次来他家与他发生厮打,他报警之后派出所进去了调解处理。2010816上午11时许,他和欧远林、李发贵、吴明奎和※※※在雷秀礼家元拔下砍伐他购买雷秀礼家的树,他见熊寿学捡了两个石头边骂边朝他们走过来,他就转身朝雷秀礼家院子里走,想去躲一会,没想到熊寿学从后面撵过来,他就赶快跑到雷秀礼家院子,从柴堆捡起一根泡木树,用雷秀礼家的镰刀将泡木树枝桠剃掉砍成两节,拿了一节长约八九十公分的,直径三四公分粗的木棒,来到雷秀礼家东侧山墙拐角处,熊寿学拿着两个石头就撵过来了,他就上去用木棒朝熊寿学的手杆上打了一棒,随后朝熊寿学背上猛击两下,接着朝熊寿学双腿击打两下。他把熊寿学打得腿上在流血,将熊寿学的太阳穴部位划伤。熊寿学就把石头扔掉,向他扑来,他就朝熊寿学小腿前面打了两棒,熊寿学从后面一只手扼住他的颈部,一只手抱住他拿木棒的右手,此时他儿子※※※也到了跟前,他就对※※※说:“把棒拿上朝他腿上打。”※※※就从他手中拿过木棒朝熊寿学右小腿上打了两棒,就把熊寿学打坐在地上。他从※※※手中夺过木棒又朝熊寿学背部打了两下,周围的人劝他不要打了,他就没有再打熊寿学了。熊寿学和一个十五六岁的小伙子一拐一拐的往回走了。打熊寿学的是一根黑色泡木树棒,大约有三四公分粗,长约八九十公分,木棒一端有节杈。打完后顺手扔在雷秀礼家的路边了。当时打熊寿学的目的是想把熊寿学打服了,给熊寿学个惧怕,让其以后不再跟他缠经(找事)就行,没想到把熊寿学打死了。

19、被告人※※※供述,201081611时许,他和父亲***及其他几个人在雷秀礼家院坝下边砍树,他见熊寿学和一个十五六岁的小伙子朝他们砍树的地方走来,熊寿学往他爸跟前走,他爸就向雷秀礼家院坝跑去,熊寿学就捡起一个石头也跟上去撵他父亲***,他就来到雷秀礼家院坝边,看见***和熊寿学撕扯在一起,***把木棒递给他说:“把棒拿上朝他腿上打”,他就接过木棒朝熊寿学右腿膝盖以下部位打了四下,熊寿学松开***,***从他手中夺过木棒又朝熊寿学的背部、肩部以及腿肚子上打了几下,旁边的人劝说后,***就没有再打熊寿学了。熊寿学从地上站起来一跌一跌往回走了。当天是他和他父亲***用同一根木棒打的熊寿学,木棒是一根大约有胳膊粗细,不到一米长的泡木树棒。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在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后,不能正确处理,持械打击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失血性、创伤性休克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首起犯意,行为积极,起主要最用,系主犯;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受其父***指使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对较轻,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故意伤害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对被告人***认为被害人熊寿学多次挑起事端,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的辩解意见以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熊寿学主动前来寻衅滋事有重大过错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熊寿学看见被告人***后,手持石头谩骂***,在案件起因上应付一定责任,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认为本案因民间纠纷引起、被告人***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防卫性因素、被告人打击被害人的身体部位并非致命部位,伤害行为有所节制,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首先持木棒击打被害人,在被告人※※※击打被害人之后又从其手中夺过木棒反复击打被害人,故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受指使参与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被告人※※※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的辩护意见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时刚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为本案的从犯、系初犯、偶犯、真诚悔罪、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建议从轻、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其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822日起至2024821日止)

二、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作案工具木棒一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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