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本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依据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办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仲裁案件、非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件收费:5000元—3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最高收费标准按照诉讼标的额实行差额定率累进制收费:
100万元以内的部分 5%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的部分 4%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的部分 3%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内的部分 2%
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 1%
        但按照诉讼标的额实行差额定率累进制收费在5000元以下的,按照5000元的标准收费。
        本项中的“以内”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
        (三)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请求),反诉(反请求)案件的代理费按反诉(反请求)标的额和上述标准减半收费。
        (四)办理专项法律服务等非诉讼业务的,根据专项法律服务内容、所需时间等确定收费。收费标准为:20000元-100000元/件。
        二、办理一审刑事诉讼案件:
        (一)侦查阶段:20000元-5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20000元-50000元/件。
        (三)一审审判阶段:20000元-50000元/件。
        (四)办理死刑复核案件:50000元-100000元/件,但曾办理案件一审或二审的,按此标准减半收费。
        三、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一)刑事自诉案件,每阶段按20000元-50000元的标准收费。
        (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参照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办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件收费:10000-2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案件,参照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代理行政复议(听证)案件,10000-20000元/件。
        五、办理二审诉讼案件:
        (一)未办理一审只办理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收费标准收费。
        (二)曾办理一审再办理二审诉讼案件的,在一审收费标准基础上减半收费。
        六、办理发回重审案件:
        按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费;曾办理过一审、二审或再审的,在一审收费标准基础上减半收费。
        七、办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进入再审程序后代理再审案件诉讼,按代理一审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或者二审的,在一审收费标准基础上减半收费。
        八、办理执行案件:
        (一)单独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二)曾代理一审、二审或再审的案件,再代理执行案件的,在一审收费标准基础上减半收费。
        九、风险代理
        (一)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在风险代理收费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100万元以内的部分 18%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的部分 15%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的部分 12%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内的部分 9%
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 6%
        本项中的“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二)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十、对于困难地区及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律师服务收费可按收费标准60%-80%的比例收费。
        十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年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但最低不低于20000元。律师办理顾问单位案件的收费标准,可按收费标准60%-80%的比例收费,并在法律顾问合同中确定。
        十二、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等法律文书的,按1000元-10000元/件的标准收费。为顾问单位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等法律文书的,按照法律顾问合同中的约定执行。
        十三、接待咨询的,按照500元-2000元/小时(不满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的标准收费;起草起诉状、合同等法律文书的,按1000元-5000元/件的标准收费。
        十四、涉及十人以上,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法律关系复杂的重大疑难案件,经与委托人协商,可在本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三倍以内收费。
        十五、本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为本所的指导性标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承办律师可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费,但不能低于指导性标准的60%或低于最低标准收费。确因特殊原因需在指导性标准的60%以下或低于最低标准收费的,需提交书面说明并经本所主任审批同意。
        本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与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冲突的,以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为准。
        本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向汉中市律师协会备案后实施。

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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